海新能科: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 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美方焦化")7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 表意见如下: 一、相关法规依据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 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