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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核查意见
海新能科海新能科(SZ:300072)2023-12-18 19:53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新能科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海新 能科拟出售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70.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交所)于2023年12月11日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3〕第13号)(以下简 称"《重组问询函》")所涉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回复之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