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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华平股份华平股份(SZ:300074)2023-12-27 18:33

担保总额定义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3] 需股东大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2]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1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12] 审议通过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3] - 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反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担保合同订立 - 订立时需审查主合同等,拒绝不合理条款[16] - 董事长或授权人员依决议签署,不得越权超数额[16] 反担保手续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需完善法律手续并登记[16] 担保债务展期 - 需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6] 子公司担保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同意[17] 财务部门职责 - 负责对外担保主办及多项职责[19][22]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约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29]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及时披露[29] 责任承担 - 董事等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1] 细则生效与解释 -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