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选聘会计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