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