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飞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重庆智飞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工作制度,规范其运作。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重庆智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