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技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稿)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不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及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下同)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1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