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利润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 - 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6] - 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0%[7] 现金分红 - 实施需满足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等条件[7]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7]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40%[7]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7] 政策流程 - 股东会决议后董事会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3]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需考虑多方意见并经多环节审议[14] - 股东会审议调整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14] 监督管理 -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情况接受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16] - 董事会决策需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16] - 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改正[17]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9] - 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1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