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10日内反馈[2] - 3%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以上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比例30%以上,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3] -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3] -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超六年[3]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4] - 董事辞职,董事会2日内披露情况[4] - 董事辞职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辞职报告下任董事填补空缺后生效,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4] -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10日内召集主持[6] -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多样,正常提前五天,紧急可口头通知[6] - 董事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未出席未委托视为放弃投票权[7] 董事会职权 - 审计委员会等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5]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法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事宜由董事会审议[6] - 董事会行使拟订重大收购方案等多项职权[5]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5] 利润分配 - 公司优先现金分红,不满足条件选股票或结合方式[8] - 未来12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且满足条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可分配利润20%[8] -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10%[8] - 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8] - 股东大会决议后,董事会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派发[8] - 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条件,董事会未提交预案需说明原因等[8] -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政策等情况发表意见[8] - 董事会拟定调整政策议案应听取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意见[9] - 董事会审议调整政策议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9] - 年度股东大会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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