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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新锦动力新锦动力(SZ:300157)2024-01-02 18:51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5][38] - 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9] - 董事、监事、高管分别承担了解、监督、报告信息的职责[36]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7]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7]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7] 报告披露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7] - 公司董事等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0]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亏损或大幅变动应进行业绩预告[20]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交易异常应披露业绩快报[20]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说明[21] 其他披露情形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3] - 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时点后及时披露重大事项[24] - 公司发行证券应按规定编制文件并履行披露义务[30]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主要责任人[34]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及公司相关人员履职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5] -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57] 违规处理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会被通报、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3] 其他要点 -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69] - 股东咨询电话为010 - 56931156,传真为010 - 56931156,电子邮箱为zqb@ldocean.com.cn[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