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5]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5] 担保相关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6]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通过的额度[6] - 公司为控股、参股公司担保,相关股东应按比例提供担保或反担保[20]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通报董事会秘书,由其报告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14]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追偿并通报董事会秘书[15]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5] -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公司可在相应范围内拒绝先行担责[15] - 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1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时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15] 担保信息管理 - 子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应将复印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15]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披露担保总额等内容[19] - 已披露担保事项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19]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2]
新研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