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源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为报告义务人[2]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报告[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其他报告情形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报告[12] - 控股股东拟转让股份致股权结构变化,应在达成意向前报告公司[15]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15] 报告要求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书面文件原件[18] -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相关资料[18] 制度说明 - 本制度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21]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