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审核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 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审核意见 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 下: 我们认为:由于原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合同期 限已结束,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原因恰当。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事务所")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需 要,符合公司发展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立信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