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福安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并制订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2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