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7]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7]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1] - 过往任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总数二分之一不得被提名[13]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4]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4]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除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5]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5] - 提前被解除应披露理由依据[16]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16] 独立董事职权与工作要求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17]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1] - 特定事项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6] 信息披露与资料保存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3]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保存至少10年[34] 履职支持与费用 -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32]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报告[35]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不披露可申请或报告[35] - 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6] 津贴与利益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35] - 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6] 制度相关 - 制度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以规定为准[38]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解释[3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0]
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