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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瑞丰光电瑞丰光电(SZ:300241)2024-07-16 18:28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9]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6][18] 关联交易决策金额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由股东会决策[19] - 董事会审议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但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等[21] - 总经理批准与关联自然人未达30万元的关联交易等[22]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6] - 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26]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未获事前批准已执行,公司应在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确认[23] - 关联交易涉及特定事项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适用披露规定[27]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同类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规定[28]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按实际或预计金额适用披露规定[28][29]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表决和披露等[30][31] - 公司因交易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应及时履行义务[32] - 董事会或股东会未通过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避免违规关联担保[32]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32] -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行为,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32] - 公司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原则按持股比例计算数据适用本制度[32] - 交易应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等[33][34] - “及时”指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