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5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