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锻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 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