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