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2] 项目可行性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可在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需经董事会等审议并披露[11] 资金使用披露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募投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11] 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议[10] 资金使用手续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10] 节余资金审议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5]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前归还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6][24] 超募资金使用审议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18] 超募资金补充限制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8] 资金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5] 资金鉴证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5] 现场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5] 专项核查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5][26]
苏交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