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股东应回避表决[10]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若总经理有关联关系则由董事会审议[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及时披露[15]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书等文件[16]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表决等内容[17] 财务资助限制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按发生额十二个月累计计算[18] 交易累计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规定[18]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依协议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20] - 已审议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条款重大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20] - 可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并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21]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1] 豁免与申报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予履行相关义务[22] - 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申报关联方变更,公司交易时应审慎判断关联交易[25] 监督检查 - 独立董事、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26]
国瓷材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