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规定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修订前为5家[3] - 公司设3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7] - 候选人不符规定,提名人需说明情况及应对措施[8]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8] 任期与履职 - 任期届满前可依法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并披露理由[8] - 不符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否则董事会解除职务[8] - 履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8] -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提请撤换[9] - 连续2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职务[9] - 辞职致比例不符,继续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完成补选[9] 职责与权限 - 重大关联交易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10] - 行使部分职权有不同同意比例要求[10] -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0]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1] 会议相关 - 上市公司应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11]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12] 意见与报告 - 独立董事应发表相关意见[12] - 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13] 工作保障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3]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14] -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14] - 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畅通及资源获取[14] - 提前通知决策事项并提供资料[15]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15] - 行使职权时相关人员应配合[15]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16] 津贴与利益 - 公司给予与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年报披露[16] - 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额外未披露利益[16] 制度生效 - 修订后的《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16]
利德曼:《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