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诺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 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 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