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02 号 关于对石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石磊: 经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通世纪或 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 年 10 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 2,178.99 万股及支付现金 44,000 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 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 方炎林等 16 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 100%股权,交易总 对价为 10 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 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 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 ERP 系统中虚构订单,在 ERP 系统中虚 1 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 划签订虚假合同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 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 通 过 上 述 财 务 舞 弊 行 为 , 倍 泰 健 康 合 计 虚 增 业 务 收 入 9,734.39 万元,虚增成本 5,260.99 万元,虚增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