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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维格: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3月)
苏大维格苏大维格(SZ:300331)2024-03-28 20:51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2]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2] - 为两类控股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3] - 申请为不符合规定条件但风险较小的单位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7] 担保数据判断 -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70%时,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13] 担保后续处理 - 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担保,应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未通过则采取措施避免违规[15] - 除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其他由董事会决策,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担保[15] 担保合同与办理 - 担保合同至少应包括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六项内容[16]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经办、法务人员协助办理[19] 担保工作分工 - 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单位资信调查等六项工作[20] - 法务人员负责协同调查、起草审查文件等五项工作[20] 担保追偿程序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21][22]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22] 担保披露要求 - 对外担保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被担保人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26] 担保制度执行 -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制度执行,有过错责任人将受相应处分[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