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天津南晟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持有的全 椒南大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16.5398%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要 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 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 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 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