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