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及审查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委员会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