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计划,列明召开时间、 主要议题等。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