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导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 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 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