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思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 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