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3) 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