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惠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濮阳惠成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 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 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 诈而导致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