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合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 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是特指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票程序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 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