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核 查 意 见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4)炜衡锡核查字第【0005】号 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 2024 年 2 月 18 日出 具《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 [2024]第 2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本所接受美尚生态景 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或"公司")的委托,就关 注函所涉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 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