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蜀 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在审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2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