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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关于修订《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公告
先进数通先进数通(SZ:300541)2024-04-11 18:11

公司治理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1]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为信息披露媒体[12] 股份转让与质押 - 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 -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3]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3] 担保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大会审议[4] -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5] 股东大会相关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6人)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 -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4] 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5] 利润分配 - 董事会应在年报或半年报公布后2个月内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6][7][9] -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7][9]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由普通决议程序审议,股票股利分配方案由特别决议程序审议[9]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公司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审议时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7][9] -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7] - 公司原则上依据经审计财报进行利润分配,半年度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时,半年度财报可不审计[7][10]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7][10]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修订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发表意见[8][10] -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修订方案进行审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8] - 利润分配修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现金分配预案或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低于章程规定最低比例,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用途和使用计划[11] - 董事会应综合多因素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11] -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利润分配政策应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11] - 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可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11]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