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2] - 审议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2]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3]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3]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 - 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3] - 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3] - 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3] 股东大会决议规则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4] - 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 董事会相关 - 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2][3] - 董事会可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与投资、提名专门委员会,成员单数且不少于三名[6] - 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中应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6] -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决议、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6][7] -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等事项权限,重大投资项目需组织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7] - 董事会可审议达到特定标准之一的交易[7][8] 董事长审批权限 - 审批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以上且低于10%的交易事项[9] - 审批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以上且低于10%的交易事项[9] - 审批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以上且低于10%的交易事项[9] - 审批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上且低于10%的交易事项[9] - 审批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以上且低于10%的交易事项[9] - 审批单项或累计低于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10] 监事相关 -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的监事人数不得超监事总数二分之一[10] - 单一股东提名监事不得超监事总数二分之一[10] 信息披露 -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半年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季报[10] 利润分配 -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11] - 实行连续稳定利润分配政策,优先现金分配,满足条件可中期分红[11] - 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无未弥补亏损应现金分红,股票股利分配需有合理因素[11]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11]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40%[11]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11] -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应达到20%[12]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2] - 制定现金分红方案,董事会应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12] - 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前,公司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12] - 采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政策,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12]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规定,议案需征求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12]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12]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现金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2] 其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 -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内仍然有效[5]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候选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并披露相关情况[5]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4] -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3] - 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应扣减其现金红利偿还占用资金[13] - 公司应通过网络投票等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12]
中富通: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