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宇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神宇股份神宇股份(SZ:300563)2023-09-27 17:5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或为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近36个月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不得被提名[7] - 近36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得被提名[7] - 在公司连续任职满六年,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8]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12] 独立董事履职规定 - 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3]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8] 公司相关责任 - 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0] -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21] - 条件具备时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1]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保障和支持[20] 其他规定 - 重大事项可提请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22] - 专门会议需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召集人主持[22]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23]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4]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出现特定情形应向深交所报告[25] - 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26] - 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董事会[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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