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或免职 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