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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开润股份开润股份(SZ:300577)2024-04-28 15:55

公司章程修订 - 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议案[3] 股份收购与注销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4][5] - 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收购股份,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4][5] 股份回购期限 - 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情形回购股份,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十二个月;第(六)项情形,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三个月[5] 股份回购条件与出售 - 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需满足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等条件之一[7] - 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7] 利润分配 -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等情况,或年末资产负债率超70%,或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可不进行利润分配[7] - 现金分红条件包括该年度可分配利润为正值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募投项目除外)[8]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可按前项规定的20%处理[8] -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9] 股利派发与政策调整 -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3]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3][14] 股东回报规划 -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14] 分红决策流程 -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盈利、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9][11]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审议前,应与股东沟通交流,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相关方可为股东征集投票权[11] - 公司因经营变化决定不作分红或拟分配利润少于规定比例,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提案中需详细论证说明原因[10][12] -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上限不超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 政策制订与修改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论证时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13][14] 后续安排 - 上述修订内容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