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审议标准 - 对外投资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投资标的营收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营收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 投资标的净利润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审议[11] - 投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审议[11] - 投资产生利润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审议[11] 投资类型 - 短期投资指购入能随时变现且持有不超一年的投资[8] - 长期投资指期限超一年,不能或不准备变现的投资[8] 投资决策与管理 -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提出、初审、审核三阶段[17] - 公司年末对投资全面检查,对控股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30] - 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21] 投资终止情况 - 投资项目终止情况有经营期满、破产等[28] - 公司主动终止投资原因有战略变化、项目亏损等[28] 业务检查与责任追究 - 对外投资业务检查包括岗位设置等情况[29] - 审计部报告内控薄弱环节,有关部门纠正完善[29] - 造成投资决策失误和资产损失行为将被立案调查处分[30] - 董事长等越权签订协议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32] - 公司派出人员失当造成损失将被追究责任[32]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34] - 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需股东大会批准[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