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464.36 万股调整为 319.29 万股。 经核查,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 广东拓斯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