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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拓斯达拓斯达(SZ:300607)2023-12-15 19:18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 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第 1 页 / 共 14 页 括 1 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