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与经验,拥有 良好的执业团队,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公司本次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