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光莆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以下无正文)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 响募集资金使用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