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制定)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