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 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现行法律、 法规和《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第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