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德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