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德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